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1號、第42號原告 盧怡秀
陳建民 被告 盧鄭寶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49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被告被訴於民國106年8月23日、同年11月29日、同年12月2日犯公然侮辱犯行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盧怡秀就被告所犯106年8月17日之公然侮辱犯行起訴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因被告此部分犯行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爰另以判決駁回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何松穎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