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69號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許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宗憲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05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