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53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榮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字第3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榮吉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榮吉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以各該編號所示之判決判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告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經本院以書面通知,迄今未表示意見。是本院審核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2次犯罪時間之間隔、保護法益為同種類,暨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預防需求及刑罰目的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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