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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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告 李文助

被告 施姍妤

施博騰

呂敦誠

陳振璁

上列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係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30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6,040元(計算式:面積18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200元÷30=2萬6,04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書記官張宇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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