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湖小字第7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
被 告 劉冠群 即 劉亞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叁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
叁仟陸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