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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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85號原告 劉佳孟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
徐立晟 律師 陳妏瑄 律師被告 劉燕雪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複代理人 林沛彤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