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87號
易字第87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伊緣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887號、106年度易字第87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伊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蔡伊緣就本院106年10月25日106年度訴字第887號、106年度易字第8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請從輕量刑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