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偉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偉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