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439號聲請人昶宇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振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由寬德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6月2日郵寄遺失無法尋回,爰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寬德股份有限公司」,而聲請人陳報系爭支票於其收受前即已遺失。準此,聲請人既尚未取得系爭支票,應認系爭支票權利人仍為寬德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並非喪失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支票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43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寬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昶宇精密工業有限公司│486,990元│SLA0000000│110年8月5日│││李嘉淑│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