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親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認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親字第26號原告 謝淵麟 被告 張簡珖程 即 張簡淨宏 即 謝淨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認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文到二週內,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丁兆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