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6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65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戴莉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零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約定自93年3月29日起至95年3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8月21日止累計106,592元正未給付,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其中48,020元為本金;58,488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1年8月21日止累計211,494元未給付,其中87,230元為消費款;120,66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48,020元│101年8月22日起至│百分之18.25│無│無││││清償日止││││├─┼─────────┼──────────┼──────┼──────────┼──────────────┤│2│87,230元│101年8月22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