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基簡字第874號原告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謝國棟 訴訟代理人 簡心慧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3月2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書記官王明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基簡字第874號原告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謝國棟 訴訟代理人 簡心慧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3月2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書記官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