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抗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528號再抗告人 許東祥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28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許東祥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再抗告異議上訴狀」提起再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林恆吉法官林海祥法官江翠萍法官侯廷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