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上訴聲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271號聲請人 陳玉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盧志謀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王聰智 (事務所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2)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盧志謀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57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邱瑞祥
法官吳青蓉法官許紋華法官黃書苑法官謝說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