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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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58號債務人 林季萱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債務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院前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裁定命債務人補繳郵務送達費,已扣除聲請費之金額)。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書記官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