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84號聲明人 林萬忠
上列聲明人因重傷害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第三審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84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林萬忠因重傷害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聲明上訴),殊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沈揚仁法官汪梅芬法官宋松璟法官楊力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珈潔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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