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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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一、台 謝維君 與富裕天下社區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216號聲請人謝維君上列聲請人因與富裕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30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30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3月2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掛號郵件簽收(收據)清單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瑜娟法官邱景芬法官蔡和憲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