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7號債務人 林兆麒 即 林兆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2項、第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其所提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以士院景民司節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7號函通知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等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並分別於同年1月30日送達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同年1月31日送達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等應分別於收受通知翌日起算10日內確答是否同意,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表示同意,而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應視為同意,依上開規定,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超過本件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6位債權人中共5人同意),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70期,每││期在25日給付,第1至69期每期清償8,292元,第1期另增加清償金額539,4││36元,第70期清償金額4,592元。債權人各期受償金額依下列貳所示。││2.債權總金額:1,116,176元││3.總清償金額:1,116,176元││4.總清償比例:100﹪│││├──────────────────────────────────┤│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期增│第70期│第1至│││││加分配金│分配金│69期分│││││額│額│配金額│├──┼────────────┼────┼────┼────┼───┤│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14,837│55,500│472│853│││公司│││││├──┼────────────┼────┼────┼────┼───┤│2│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6,986│61,371│522│943│├──┼────────────┼────┼────┼────┼───┤│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400,960│193,780│1,650│2,979│││公司│││││├──┼────────────┼────┼────┼────┼───┤│4│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142,723│68,976│587│1,060│││有限公司│││││├──┼────────────┼────┼────┼────┼───┤│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645│1,278│11│20│││公司│││││├──┼────────────┼────┼────┼────┼───┤│6│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328,025│158,531│1,350│2,437│││公司│││││└──┴────────────┴────┴────┴────┴───┘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自費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因公務所需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