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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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債務人甲○○即聲請人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應備其相關資料以供本院審查。詎聲請人欠缺(1)提出聲請人及配偶名下所有存摺自94年迄今之明細記錄。(2)提出扶養費用之計算標準,並提出證明文件或單據(3)提出全戶(含父母、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4)提出
必要費用中(膳食每月新台幣(下同)6,000元、交通每月5,000元、稅賦支出每月1,700元、保險每月3,000元、水電瓦斯費每月2,000元)之明細及計算標準,並提出最新證明文件或單據到院供核,單據部分請依陳報明細裝訂成冊。
(5)請提出 蔡祈動 及 蔡尚勳 障礙手冊背面中所登記之車號00-0000及CS-7457汽車係何人所有?並請提出行車執照。(6)說明目前宜蘭居所地及該居所之房屋為何人所有。(7)提出受扶養者( 蔡陳池 、 吳玉華 )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8)說明慶豐銀行主張曾提出180期、0%利率、月繳8,243元方案,而 台端 仍認為無法負擔未能接受該方案,而不成立。依慶豐銀行回函所附前置協商資料中,台端曾提出每月還款5,000元之方案,此金額較上開慶豐銀行所提出方案,僅3,243元之差距,聲請人不能同意,其原因為何等資料,經本院於98年6月2日以宜院瑞98消債更道字第22號民事庭函命聲請人補正前開資料,並應於函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聲請人於98年6月4日、98年7月10日收受在案,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上開資料,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尚有未洽,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茂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