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75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7542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捌萬肆仟零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肆仟參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依上開金額加收千分之二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