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5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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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5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554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參萬貳仟壹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就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參佰陸拾伍元部分,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就其中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貳佰參拾柒元部分,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約定條款第26條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中訴之聲明第2項原另請求被告自民國96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帳務管理費新臺幣(下同)368元,嗣於96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捨棄該請求,核僅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自應准許。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93年4月14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下稱系爭信用卡),依約被告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而被告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及第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21條及第22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並應另行給付原告按年息19.7%計算之利息。被告復於94年6月7日向原告申請以附表編號2所示之代償卡代償其於匯豐銀行臺北分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中心、荷蘭銀行、臺北富邦信用卡總處之信用卡帳款,就代償部分,前24個月以年息4.88%計收利息,第25個月起以年息14.88%計收利息。被告另於92年11月11日與原告成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向原告貸款25萬元,依約定條款第1條,被告如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或未繳足月付金時,原告得將未繳金額之本金部分,或經原告主張視為到期之本金部分,按信用卡循環利率計算利息,又依約定條款第3條,被告倘為遲延繳款經原告主張暫停信用卡權利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惟被告至96年7月19日止,尚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利迄未清償,其中信用卡簽帳款金額為18萬2,769元、代償卡帳款金額為12萬1,152元、簡易通信貸款帳款金額為32萬8,198元,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分別有明定。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餘額代償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歷史帳單彙總查詢、信用卡對帳單、客戶歸戶資料明細查詢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送達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綜上,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黃柄縉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編號│卡片及信貸種類│卡號│核卡日期│├──┼───────┼────────┼──────┤│1│JCB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93年4月14日│├──┼───────┼────────┼──────┤│2│代償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94年6月6日│├──┼───────┼────────┼──────┤│3│簡易通信貸款│0000000000000000│9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