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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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9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所為96年度聲字第1699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內關於「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之文字,應更正為「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罪,視為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三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所犯附表編號五之罪,視為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五所載,與附表編號四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參照前項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麻醉藥品管理│藥事法│肅清煙毒條例│詐欺│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2│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8月││││月││││├────┼──────┼──────┼──────┼──────┼──────┤│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藥事法第83條│肅清煙毒條例│刑法第339條│麻醉藥品管理│││條第13條之1│第1項│第7條第1項│第1款│條例第13條之│││第2項第4款││││1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83年8月22日│不詳│83年9月3日│84年5月15日│85年1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偵查案號│83年度偵字第│83年度偵字第│83年度偵字第│84年度偵字第│85年度偵字第│││15964號│15964號│15964號│11130號│449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84年度上訴字│84年度上訴字│84年度上訴字│84年易字第│85年度易字第││事││第4208號│第4208號│第4208號│6230號│1594號││實├──┼──────┼──────┼──────┼──────┼──────┤│審│判決│84年9月20日│84年9月20日│84年9月20日│85年2月13日│85年3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84年度上訴字│84年度台上字│84年度上訴字│84年度易字第│85年度易字第││判││第4208號│第6348號│第4208號│6230號│1594號││決├──┼──────┼──────┼──────┼──────┼──────┤││確定│84年9月20日│84年12月20日│84年9月20日│85年3月15日│85年4月29日│││日期││││││├─┴──┼──────┼──────┼──────┼──────┼──────┤│合於96年│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不合減刑條例│不合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罪犯減刑│3款│3款│第3條第1項第│第3條第1項第│3款││條例│││7款│15款││├────┼──────┼──────┼──────┼──────┼──────┤│減刑後之│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不得減刑,刑│不得減刑,刑│有期徒刑4月││刑期│││期維持有期徒│期維持有期徒││││││刑12年│刑2年││├────┼──────┼──────┼──────┼──────┼──────┤│備註│本案係假釋案│本案係假釋案│本案係假釋案│本案係假釋案│本案係假釋案│││件,與編號二│件,與編號一│件,與編號一│件,與編號五│件,與編號四│││、三數罪併罰│、三數罪併罰│、二數罪併罰│數罪併罰定應│數罪併罰定應│││定應執行刑│定應執行刑│定應執行刑│執行刑│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