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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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7號

上訴人 陳明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素麗 等間請求給付分攤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則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8,800元(計算式:223,000-124,200+1,040,000=1,138,8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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