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光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洪永燦附表:
一、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債務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二、請說明聲請人現今是否與子女或其他人共同居住、生活,併如何分擔房租及水電等生活雜費。
三、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
五、聲請人自陳以友人 陳浩明 之名義向新光銀行申請信用貸款新台幣60萬元,請提出借據或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