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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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77號
原告 林華平
被告 羅伊君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街○○號○樓之○樓地板漏水部分修復至不漏水程度、並修復房屋內損壞之設備,又據原告林華平陳報修復房屋內損壞之設備所需費用為新台幣(下同)60,270元(含稅),滲漏水部分需進入被告屋內勘查評估,才能報價,是本件先以原告訴之聲明內請求修復房屋內損壞之設備所需費用60,270元,暫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