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77號

原告 林華平

曾林香

被告 羅伊君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街○○號○樓之○樓地板漏水部分修復至不漏水程度、並修復房屋內損壞之設備,又據原告林華平陳報修復房屋內損壞之設備所需費用為新台幣(下同)60,270元(含稅),滲漏水部分需進入被告屋內勘查評估,才能報價,是本件先以原告訴之聲明內請求修復房屋內損壞之設備所需費用60,270元,暫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曾怡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