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2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淑儀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0,3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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