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89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文鍾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564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鍾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文鍾在國立臺灣大學擔任教授,從事醫學教學研究,需經常出席國外舉行之醫學會議,因遭限制出境,致無法出國參加會議,發表研究成果。而被告另於民國102年8月1日擔任羅東博愛醫院院長,羅東博愛醫院乃宜蘭地區最大型及醫療資源最豐富之醫院,被告決無潛逃國外,棄家小及社會於不顧,實無限制被告出境之必要,為此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審酌相關情狀,於100年7月23日裁定命被告以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具保,並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茲被告以前揭情事請求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本院審酌被告前開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及理由並未消滅,惟衡量被告到庭接受審判之公共利益,與被告之資力及所提出上開理由及事證,認被告前所受具保500萬元之處分,已足擔保被告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後,仍會到案接受審判,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蔡牧容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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