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7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甲○○請求宣告停止親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訴訟費用新台幣2000元。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陳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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