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認可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5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2000)章民初字第184號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西元2000年章民初字第184號),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驗證屬實(94核字第044531、94核字第044524號參照),爰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檢具經海基會驗證之上開民事判決書、公證書、生效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等,聲請認可等語。
三、查聲請人提出之大陸地區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2000)章民初字第184號民事判決,業於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4)核字第044531號、第044524號證明在卷可稽,堪認上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及公證書為真正。次查,上開判決乃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該事件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管轄審理,未違背我國關於專屬管轄之規定;又上開判決內容以兩造雖係自由戀愛自願結婚,但婚後雙方因兩岸生活習慣的差異等產生矛盾,未建立起真摯的夫妻感情,特別是原告(相對人)曾訴請離婚而被判不准離婚後,夫妻感情關係並未好轉,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等原因,相對人再次提起本件離婚而判准兩造離婚、婚生男孩 陳政 為歸甲○○(聲請人)撫養,以及就兩造間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範圍所為之判斷等項,認事用法,核無違反我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且與台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並無違背,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上開判決,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