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249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盧鳳田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