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37號上訴人 蜜琦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佳強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被上訴人 徐夏妹
楊瑞松 鍾碧霄 李衍輝 胡石山 黃金順 兼上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秋蘭 被上訴人 潘阿梅
呂明理 田金蓮 兼上列1人訴訟代理人 張雪珍 被上訴人 田安琪 兼上列1人訴訟代理人 戴霈珊 兼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賢光 被上訴人 潘貴蘭
林敏玲 黃日華 江麗琴 劉秀玉 劉玉蘭 李秀春 兼上列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麗秋
法官楊坤樵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