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92號

原告 黃嘉美

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 律師

蔡穎瑩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喻希豪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張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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