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268號
原   告 新加坡花園城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茂祥
訴訟代理人  施順河
被   告  凃尚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叁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二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新北市○○區○○路○○○○○號11樓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並為原告所屬社區之區分所有
權人,每月應繳納汽車位清潔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機
車位清潔費100元、垃圾清運費100元,及依每坪52元之計
算標準繳納社區管理費,惟被告積欠自民國109年1月起至
同年7月止之費用共計9,324元,經原告定期催告繳納,被
告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1條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等語,業據提出公寓大廈管
理組織報備證明、社區規約、管理費欠繳名冊、存證信函、
催繳通知單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被告則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原告主張,應堪採信。
三、從而,原告依社區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請
求被告給付9,3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2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應由被告
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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