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2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立鋼投資有限公司
61之上列聲請人因立鋼投資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前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立鋼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此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即立鋼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執行清算工作,茲因稅捐稽徵機關清算申報尚未核定,致債權、債務無法確定,因此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94年度司字第295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清算人未於法定六個月期限內清算完結,亦未聲請延展,本院衡量清算人遲於95年6月6日始為本件之聲請,爰准許展期至95年12月5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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