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380號原告 李又馨
徐啟揚 送達代收人 姚宗樸 律師被告 翁煇傑
李易翰
一、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被告 謝忠奇李嘉玲 現為本院通緝中,待緝獲後再另行處理,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丁智慧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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