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20號上訴人 張瓊
黃鈺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一)上訴人張瓊分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3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
(二)上訴人黃鈺勛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4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廖鳳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