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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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04號原告 黃顯能 被告 黃正興 (即 黃明和 之繼承人)
黃正瑜 (即黃明和之繼承人) 黃雅曼 (即黃明和之繼承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春麗 (即黃明和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原告未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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