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91號原告 謝發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欣宜 間債務不履行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二、苗栗縣○○鎮○○段○○○○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 吳心儀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住居所地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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