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11號原告 卓玉霞
王政隆 王祈昶 王富貴 被告 郭鄭寶枝
郭美足 郭林祿 郭林祥 郭麗鈴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路○○巷○號土地(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予分割,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385元,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7日以107年度補字第97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07年6月11日送達原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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