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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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8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上字第806號上訴人 涂欣媺 被上訴人開揚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榮 被上訴人陳志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9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陳志榮(下稱陳志榮)於民國98年間為擔保對訴外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海銀行)之借款,以伊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上海銀行,並承諾以被上訴人開揚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開揚公司,與陳志榮合稱被上訴人)帳戶之存款支應前揭借款本息。詎被上訴人未依約履行,且開揚公司先後於99年4月8日、5月5日、11月3日,聲請原法院就伊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100萬元、150萬元、75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經原法院分別以99年度司裁全字第392、504、1191號裁定准供擔保而為假扣押在案(下合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嗣開揚公司執系爭假扣押裁定向原法院聲請對伊之財產為假扣押,亦經原法院分別以99年度司執全字第231、315、704號執行事件就系爭不動產為假扣押之執行(下稱系爭假扣押),致伊無法依預定計劃理財、增貸,使系爭不動產終遭法院拍賣,而開揚公司係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是被上訴人自應就系爭不動產遭拍賣致伊受有無法回復原狀之損害,負連帶賠償之責。又系爭不動產經拍賣所得價金為1,660萬元,與當地不動產市價皆逾2,000萬元相差甚遠,伊僅請求338萬元之損害。再者,開揚公司未依與上海銀行簽訂之扣款同意書繳納系爭不動產貸款,致系爭不動產遭拍賣,使開揚公司受有不用負擔貸款之利益,並致伊受有無法由開揚公司清償前揭貸款1,200萬元利益之損失,伊亦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後段、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伊338萬元本息等語(被上訴人於原審所提反訴請求,業經判決敗訴確定,非本院審理範圍,茲不贅述)。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與陳志榮原為夫妻,金流關係複雜,98年間上訴人保管開揚公司的存摺、印章及印鑑,系爭不動產貸款契約書於98年4月22日簽訂,是上訴人個人所為,與被上訴人無關,開揚公司亦未承諾支付前揭貸款本息,上訴人更未能證明系爭不動產遭拍賣係因未繳納貸款所致。而系爭不動產遭上海銀行聲請法院拍賣係上訴人涉侵占犯行,違反與上海銀行間之借款契約所致,並取得拍賣分配款400餘萬元,而未受損害;縱其受有損害,亦與開揚公司無涉。又上訴人曾以同一原因事實對開揚公司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業經原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01號判決、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044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23號裁定駁回其訴而確定,故上訴人提起本訴顯屬重複請求。再者,被上訴人為不同權利義務主體,上訴人未能舉證陳志榮與其所主張之損害間有何相當因果關係,僅空言指稱陳志榮應就上訴人本件請求與開揚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實屬無據等語置辯。
三、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聲明:㈠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33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9月7日(見原審卷第16頁,下同)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於原審均答辯聲明:㈠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338萬元,及自106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於本院均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上訴人主張開揚公司先後於99年4月8日、同年5月5日、同年11月3日,聲請原法院就其財產於100萬元、150萬元、75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經原法院以系爭假扣押裁定准供擔保而為假扣押在案,嗣開揚公司執系爭假扣押裁定向原法院聲請對上訴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亦經原法院為系爭假扣押;又上訴人之債權人上海銀行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794號民事確定裁定為強制執行名義,聲請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並拍賣;嗣開揚公司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等情,業經本院調閱該等卷宗查明屬實,並有撤銷系爭假扣押之裁定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9至11頁),堪信真正。惟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後段、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伊338萬元本息,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分述如下:
㈠按假扣押裁定經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
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為同法第531條第1項後段所規定,此項規定固不以債權人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惟法院仍須審究債務人是否因假扣押或供擔保而受有損害,及所受損害與假扣押間有無因果關係。若債務人並未因假扣押或供擔保而受有損害,及所受損害與假扣押間並無因果關係,即無令債權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可言(92年2月7日修正理由參照)。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亦有明定。查,開揚公司雖曾聲請系爭假扣押裁定,對上訴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執行系爭假扣押,然系爭不動產係由上訴人之債權人上海銀行於100年6月10日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794號民事確定裁定為執行名義,向原法院聲請為強制執行,經原法院以100年度司執字第30361號為執行在案,亦如前述,且觀諸上海銀行之強制執行聲請狀其事實及理由欄二、載明:「聲請人為債權人,對相對人(即上訴人)有如上列請求金額欄之債權迄未受償。…」等文,有該聲請狀附於前揭執行卷內(影本見本院卷第159頁),足見系爭不動產遭拍賣,係因上訴人未能依約清償對上海銀行所負前揭債務所致。此外,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其於系爭假扣押前,業已提出理財、增貸等計劃,惟因系爭假扣押致該等計劃無法執行,並造成系爭不動產因此遭拍賣等事實,自難認被上訴人聲請系爭假扣押裁定與上訴人主張之損害有何因果關係存在。是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其損害338萬元本息,實無足取。
㈡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定。本件上訴人主張開揚公司未依與上海銀行簽訂之扣款同意書繳納系爭不動產貸款,致系爭不動產遭拍賣,使開揚公司受有不用負擔貸款之利益,並致伊受有無法由開揚公司清償前揭貸款1,200萬元利益之損失,伊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查,開揚公司曾與上海銀行簽訂扣款同意書,同意以其帳戶繳納系爭不動產貸款乙節,雖有上海銀行108年10月9日函及所附扣帳授權書可按(見本院卷第117至119頁),惟此僅得證明開揚公司曾同意以其帳戶供作系爭不動產貸款之扣款帳戶,然被上訴人並非系爭不動產房貸之債務人,亦有上訴人與上海銀行簽立之房貸借款契約(見原審卷第65至70頁)及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附於原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30361號執行卷內)足考,故系爭不動產遭拍賣,並不會使開揚公司因而受有不用負擔貸款之利益,上訴人自亦無因此而受有無法由開揚公司清償前揭貸款1,200萬元利益之損失至明。是上訴人前開主張,無從採憑,故其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338萬元本息,洵屬無據。則上訴人聲請本院再為函詢上海銀行關於前揭扣款帳戶及解除保證人資料等事項(見本院卷第173、190、191頁),即顯無必要。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伊338萬元本息,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此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該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潘進柳法官游悅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王詩涵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見本院卷第213頁):
土地標示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地目權利範圍1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4441建5萬分之2882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188建5萬分之288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建物坐落地號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建物門牌號碼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第2層樓:80.61電梯樓梯間:13.76合計:94.37陽臺10.92、露臺8.50、花臺1.64、雨遮0.77全部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含共同使用部分:2696建號、2697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