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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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30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高金樹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梁家贏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件:
一、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其民國101年10月至今擔任機車快遞,一年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自陳其非受雇等語,則請說明聲請人就此部分收入有何相關證明文件可供提出,又列計每年約20萬元之收入係如何計算得出?
二、又聲請人並記載其自102年1月至今有銷售彩券所得,102年約94,200元、103年迄今約80,000元,然據聲請人所提出之102年度立即型彩券經銷商銷售證明(聲證6)所載,其
102年度淨銷售佣金總計為235,500元,與聲請人前開記載不符,請說明聲請人102年度銷售彩券收入究竟為何?並請提出聲請人103年度銷售彩券所得之證明文件到院。
三、說明聲請人之配偶目前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所得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即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影本等)。
四、據聲請人所提出之郵局存摺影本所示,聲請人之家庭於其聲請本件清算前兩年間除依其所述每月領有2名子女之補助各6,600元外,尚有數筆「委發款項」之收入,請提出相關證據說明該等所得為何等所得?何以未將之列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
五、提出聲請人全戶之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不得省略)。
六、提出聲請之受扶養人之財產歸屬清單、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提出聲請人及其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及其配偶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八、聲請人應提出最新租賃契約書,並說明現與何人共居於該址、聲請人主張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需支出租金、膳食費、交通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手機費、無線網路費、雜支、勞保費等開銷,總計20,882元等,則請說明聲請人與同居之人如何分攤前開家庭共同支出?並就前開支出部分提出相對應之證明文件到院。另提出相關證據說明其子女每月開銷為何?
九、請說明聲請人全戶於101年12月至今,除領有子女之兒少補助外有無領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影本)。
十、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機車行照影本,並提出相關證據說明聲請人該機車之價值為何。
十一、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二、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記載,聲請人為金聯企業社之負責人,則請說明明其擔任明金聯企業社負責人之期間為何?金聯企業社之營業狀況為何?獲利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經濟部核准設立之函文、金聯企業營業期間之401報表等)。
十三、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四、說明聲請人除於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其所得出之保單2分外,有無其他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