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附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交附字第一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四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均引用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據以提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無非係認其因被告之過失行為受有傷害為據。惟被告甲○○被訴此部分犯行,業因告訴人乙○○於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撤回告訴,並經本院以刑事判決諭知此部分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勝琛
法官曾吉雄法官陳明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明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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