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簡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7號原告甲○○被告乙○○
楊福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5年度交簡字第19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方錦源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書記官李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