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5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5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竹簡字第59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克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908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30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克昀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支,沒收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
㈠、王克昀曾有毀損、傷害、竊盜、公共危險等前科,最近1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2月4日以94年度竹東簡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同年4月18日判決確定,自94年9月3日接續執行,甫於95年2月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㈡、詎王克昀竟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1、95年5月3日凌晨1時52分至1時56分許(95年度偵字第3047號聲請書誤載為凌晨5時許),在新竹縣○○鎮○○路○段○○○號 萊爾富 便利超商內,徒手竊取甘之醇白酒1瓶,得手後供己飲用。2、於95年5月5日22時許,在新竹市○○路○○號前,以自備鑰匙,竊取 邱瓊桎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得手後供己代步用。嗣分別於95年5月4日13時38分許,經警調閱超商店內監視錄影器,依法通知王克昀到案說明,及於95年5月6日17時30分許,王克昀違規未戴安全帽駕駛上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新竹路勝利路、大同路口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竊盜犯罪所用之機車鑰匙1支,始悉上情。
㈢、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案審理。
二、證據:
㈠、上開事實業具被告王克昀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95年度偵字第3047號偵查卷【下稱第3047號偵查卷】第5頁至第9頁,95年度速偵字第908號偵查卷【下稱第908號偵查卷】第5頁、第27頁、第28頁)。
㈡、被害人 戴志豪 、邱瓊桎之父甲○○之指訴(第3047號偵查卷第10頁至第12頁,第908號偵查卷第6頁)。
㈢、新竹縣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竊盜車牌遺失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新竹市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各1件,監視系統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暨查獲現場照片共16幀(第3047號偵查卷第16頁至第21頁,第908號偵查卷第16頁至第21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先後二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有事實欄㈠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短期內即又開始竊盜,顯見其意志力薄弱,反社會性並未因徒刑之執行而有所改善,且於數日內連續竊盜2次,顯不知悔悟,惟念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兼衡犯罪之動機、犯罪之手段及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另扣案之鑰匙1支既係被告王克昀所有且供犯竊盜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明不諱,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刑法第56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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