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62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醫藥理賠金新臺幣肆仟捌佰萬元、美金肆仟捌佰元及損害賠償新臺幣叁仟陸佰萬元,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共計為新臺幣捌仟肆佰壹拾伍萬伍仟零肆拾元{依起訴時即民國96年11月22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1美元對新臺幣32.30元計算,計算式為:48,000,000+(4,800×32.3)+36,000,000=84,155,0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伍萬貳仟陸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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