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7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共同偽造私文書犯行,業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其犯罪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符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要件,爰聲請減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9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