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項之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乙○○於民國98年5月11日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提出具保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後,釋放在案。茲因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於98年5月11日繳納具保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嗣經聲請人通知應於99年6月3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卻未遵守,聲請人為此先後於
99年7月9日、12日、15日多次拘提被告,亦均無所獲;聲請人再合法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庭,並告以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將沒入保證金之旨,然具保人依舊並未自行偕同被告到庭等情,有桃園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送達回證、拘票及報告書等件足憑,堪信真正。茲因具保之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聲請即屬於法相符,則依上開說明,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