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有期徒刑4年6月又3日,又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毀棄損害等案件,經本院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於民國88年5月21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99年8月30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6889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入監服刑後,於84年6月20日假釋出監,於假釋期間中又因毀棄損害案件,經本院於87年11月7日以87年度易字第24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88年4月14日以87年度訴字第11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上開二案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608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並接續前揭撤銷假釋後之殘刑4年6月又
3日執行,於88年5月21日入監服刑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102年7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8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1月16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8月30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6889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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