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桃簡字第2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桃簡字第24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97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扣案之「STRONGWAKAMOTO每盒1000錠」共肆盒、「AD每盒145公克」共貳拾捌盒、「綜合感冒藥」共參佰伍拾貳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第83條第1項,應由本院予以更正)。爰審酌被告未經核准竟擅自輸入禁藥,不僅危及國民健康,且影響國家對於藥品之有效管理,所生潛在危害非輕,幸及時遭查獲,並斟酌被告之素行、犯罪情節、手段、犯後態度及輸入禁藥之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念其因短於思慮,致罹本罪,經此刑之教訓,自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扣案之「STRONGWAKAMOTO每盒1000錠」共4盒、「AD每盒145公克」共28盒、「綜合感冒藥」共352包,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輸入禁藥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