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解除禁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8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施竣中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已坦承犯行,並詳細交代共犯 鍾誌賢 及綽號「 陳董 」之人,且本案尚有通訊監察譯文,故本件已無串證之虞,爰聲請准予解除被告之禁見處分等語。
二、按羈押之被告得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之。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至第3項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相關毒品扣案及通聯譯文可茲佐證,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且本件尚有共犯「陳董」未到案,有勾串共犯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於民國99年6月30日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今被告雖以前揭詞情聲請解除禁見,然被告與共犯鍾誌賢之共犯關係,尚待本院釐清,而共犯鍾誌賢亦聲請於審判期日詰問被告,且共犯「陳董」仍未到案,是在上開犯行尚未釐清、被告供詞尚未經交互詰問結束前,如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客觀上仍有勾串證人之虞,顯然有礙審判之進行。是本案仍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呂綺珍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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